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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沂水 于 2018-9-15 14:30 编辑
2013年,王某与未婚夫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收取未婚夫家彩礼74000元。后王某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并表示如数返还全部彩礼。
可是在归还了部分彩礼钱后,王某拒不返还剩余的4万余元。经起诉后,兰山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判决生效后,王某却一直未归还彩礼。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多次打听询问后,得知被执行人已经嫁人组建家庭,就住在兰山区某村。执行人员瞅准时机迅速出击,将被执行人王某堵在家门口的车中,并拘传到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即订婚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所谓赠送彩礼。订婚赠送彩礼虽然不是《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要手续,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男方家庭对女方的认可与重视,受到道德的约束。所以男女双方在决定订婚时,还应以感情为基础,持谨慎的态度,切不可当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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